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兵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1312号 |
案号 |
(2021)陕0327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安兵科、王闯霞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84072.18元,共计人民币257072.18元;二、由安兵科、王闯霞以17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支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三、安文科对以上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计2578元,由安兵科、王闯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