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枭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3********1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792民初1261号
案号
(2021)川0792执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枭龙、李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凌勇支付凌勇已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27660.24元;二、驳回原告凌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为2838元,由原告凌勇负担1596元,由被告李纲、李枭龙共同负担124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凌勇负担1136元,由被告李纲、李枭龙共同负担8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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