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全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4民初1267号
案号
(2021)豫0204执1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葛全胜欠原告李静借款本金8万元。被告葛全胜认可借款事实并且对借款数额予以确认;二、于2020年10月17日之前,被告葛全胜向原告李静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7日起被告葛全胜每月偿还原告李静利息1440元至2020年10月17日止;三、违约责任:若被告葛全胜不按上述约定足额、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全部8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并就被告名下位于新宋路开联厂21号楼1单元2号的房产(房地权证号:383022、他项权证号:5045718)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诉讼费900元,由被告葛全胜在第一次支付利息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李静;五、原、被告双方在以上协议履行完毕后,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29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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