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万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9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22民初1510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1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雷万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陆昌银、苏本财、陶江才劳务报酬4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48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雷万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