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5655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4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娟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99675.94元;二、被告刘娟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暂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50026.41元,之后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偿清本息之日止;三、被告刘娟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6913元;四、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柳州金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登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42台机器设备(抵押价值人民币4120000)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2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31元,由被告刘娟、金象公司、章建华负担203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