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1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1民初2170号
案号
(2021)京0101执4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欣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00元;二、被告海欣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其中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日0.05%计算);三、被告海欣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0元;四、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海欣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并向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项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登记证明编号为40510606000906830685的应收账款质押财产价值为24966058.01元,登记证明编号为05139096000862584136的应收账款质押财产价值为13661688.37元);五、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罗强持有并向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海欣电工科技有限公司20000000元股权的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董艳华持有并向原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海欣电工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元股权的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被告罗强、被告董艳华对被告海欣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罗强、被告董艳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欣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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