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俊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民再83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1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二、邹俊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雨来本金1778582.35元及利息154255.97元(计算至2018年7月22日),此后的利息以1778582.35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宏宇公司在未支付给邹俊凯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李雨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640元,由李雨来负担7582元,由邹俊凯负担170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0元,由李雨来负担7582元,由邹俊凯负担17058元。本院再审期间,李雨来提交了一份证据: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执异39号执行裁定,拟证实原判决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执异39号执行裁定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