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6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2民初3200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恢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焦鲁进、刘兰借款本金728000元,并从2013年9月1日起以7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焦鲁进、刘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87元,由被告符建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