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小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5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03民初3390号 |
案号 |
(2021)川0703执4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俊名退还居间费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俊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陈俊名负担134元,被告严小会负担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