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2********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3194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索志国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1450000元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但应扣除被告王志敏已支付的400000元);二、驳回原告索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6元,减半收取计16508元,由被告王志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