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914号 |
案号 |
(2021)桂1202执恢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庆华返还给原告覃文胜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曾庆华支付给原告覃文胜律师费24800元。案件受理费94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庆华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