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伶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3********0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06民初1244号
案号
(2021)湘0406执1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伶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康太借款本金173000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8月20日止尚欠的利息159343.23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173000元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康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汪伶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被告汪伶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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