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伶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3********0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06民初1244号 |
案号 |
(2021)湘0406执1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伶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康太借款本金173000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8月20日止尚欠的利息159343.23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173000元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康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汪伶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被告汪伶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