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04********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202民初2620号 |
案号 |
(2019)吉0202执1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截至2018年7月17日的信用卡贷款本金40,758.07元,零售利息1,967.89元,现金利息0.6元;二、安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以贷款本金40,758.07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安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