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3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1654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恢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素芹的各项损失110000元;二、被告李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素芹的各项损失1180983.5元;三、被告李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素芹的鉴定费损失3300元;四、驳回原告李素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56元减半收取计8828元,由被告李明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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