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秀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4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2391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滏通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滏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红杰、宋晓奇、段景全、王敬堂、王秀芳、王致堂、王彩芹、张忠良、赵素娥对河北中德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3211803.35元、利息2012566.49元,以及自2018年12月5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922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69122元,由被告邯郸市滏通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滏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红杰、宋晓奇、段景全、王敬堂、王秀芳、王致堂、王彩芹、张忠良、赵素娥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