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树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6********3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203民初643号
案号
(2021)粤0203执2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树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27万元,并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40元(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胡树林负担26490元。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应由被告胡树林负担的诉讼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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