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9********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203民初2307号 |
案号 |
(2021)粤0203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福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卡号为6222330009991191的信用卡产生的本息380371.36元(其中本金344377.21元、利息29538.83元、违约金6455.32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西河支行(利息、违约金已计至2016年6月17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约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付)。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西河支行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许小明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桂头村委的3071亩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或林木【乳林证字(2013)第041008号】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许小明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陈福权追偿。三、被告许小明、李春花、广州市群朋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怡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福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小明、李春花、广州市群朋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怡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陈福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