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云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5********1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203民初1065号 |
案号 |
(2021)粤0203执恢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祖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明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价款882245.3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82245.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0%自2013年2月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毛云连对被告唐祖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2.45元,由被告唐祖盛、毛云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