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70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9民初2554号 |
案号 |
(2021)冀0109执1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农信借字(2020)第13102020570238号《企业借款合同》;二、被告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万元及2020年6月21日之前的利息73349元;三、被告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8.55%上浮30%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四、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俊合享有并出质的满天红公司股权金额5000000元,在质押担保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王俊江抵押的其名下石房权证开字第730007791号房产在满天红公司所借4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后,本判决二、三项所涉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俊合、董巧伟、王俊江、龚巧改、王光华、周小猪、董彦霄向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312元由被告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2586939700A |
登记机关 |
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北楼村西1000米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