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平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8********2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2民初1187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2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大尧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环支行借款本金10205770.09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以上二项包括截至2021年1月15日金额为65487.02元及自2021年1月1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邯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平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28元,由邯郸市大尧物资有限公司、王平亮、邯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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