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军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6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2民终971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4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董军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玉泉区翰兴乾亿建筑材料租赁站给付租赁费917651.77元,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变更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董军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玉泉区翰兴乾亿建筑材料租赁站赔偿未能返还的租赁物价款338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27元,由被上诉人玉泉区翰兴乾亿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275.94元,由原审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董军喜负担13051.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2元,由上诉人董军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