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3民初558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邯郸市邦德高科电器有限公司、张焕平、张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房伟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扣除已付42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36元,减半收取2121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