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志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1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终538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恢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二、高勤亮、郭志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秦芳荣借款1736375元并支付利息(以1736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秦芳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090元,由郭志芬、高勤亮负担20232元,由秦芳荣负担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0元,由高勤亮、郭志芬负担20232元,由秦芳荣负担8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