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09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民终4536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3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黑01民终4536号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69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69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被上诉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840,927.7元;四、被上诉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5,840,927.7元的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上诉人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686.00元(天天顺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6.00元(天天顺公司已预交),反诉费15112.00元(东辉公司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72.00元由东辉公司负担,反诉费15112.00元由东辉公司;鉴定费90000.00元由东辉公司负担。(2019)黑01民终4536号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222.2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2686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15112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683元,由反诉原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763159909A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