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贵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4********3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04刑初209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1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罗贵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二、医疗费94117.8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10000元;三、剩余医疗费84117.84元、护理费8375.2元、误工费7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800元、复印费200元、交通费454元、营养费为450元,合计107301.04元,由被告人罗贵斌承担50%,即53650.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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