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纵横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1A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92民初2167号
案号
(2021)辽0726执1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中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以1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25%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复利:自2017年8月20日起,以每月欠付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25%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罚息:自2018年6月25日起,以1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375%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280万元,但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应超过借款本金1400万元年利率的24%);二、被告黑山丽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张静、被告王胜彬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对被告张静提供的抵押物(1.房屋:位于黑山镇一街北外环中段南侧龙城御景园二期41#楼门市东一户、东二户、东三户、东四户、东五户(均为一层)、位于黑山镇一街北外环中段南侧龙城御景园二期40#楼门市东一户、东二户、东三户、东四户、东数第五户、由东向西向南第六户、由东向西向南第七户(均为一层);2.土地使用权:位于黑山镇一街龙城御景园二期41号楼东1-5户、位于黑山镇一街龙城御景园二期40号1-7户)在实现本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的权证号为:黑房权证黑山镇字第123451、123452、123454、123453、123455、123447、123449、123450、123448、123369、123370、123368号、黑国用(2016)第107号、黑国用(2016)第106号;他项权证号为:黑房他证黑山镇字第2016(1402)号、黑他项(2016)第056号);四、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02元,由被告辽宁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山丽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静、王胜彬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26MA0QEA1A2T
登记机关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一街北外环中段南侧龙城御景园二期33号楼门市东数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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