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山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8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民初594号 |
案号 |
(2021)辽0726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山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及借款利息(从2018年3月20日起以本金3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计付,但给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总额度比例不超过借款本金每年的24%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对被告黑山丽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黑山县太和镇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辽(2017)黑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967号抵押的2处建筑面积为16353.62m2的房产及1处分摊面积为6407m2的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胜彬、张静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64元,由被告黑山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山丽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王胜彬,被告张静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山县黑山镇九街东外环路东侧原七兴福营业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