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安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9********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2794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3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丛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915442.74元,利息149975元,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罚息110983.92元,以及从2020年4月29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本金本金915442.74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罚息和利息149975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韩永娇、李丛蕊、宋丽红、董安勇、丁丽霞、山西杏泉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宝顺开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丛花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韩永娇、李丛蕊、宋丽红、董安勇、丁丽霞、山西杏泉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宝顺开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丛花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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