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3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3民初1424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丽丽、许利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泉铧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代偿款31147.6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冯丽丽、许利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