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1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8民初2366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恢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金霞、闫亚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月霞借款90000元,同时支付借款自2016年8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李金霞、闫亚革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计1522.5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均由被告李金霞、闫亚革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