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4********0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4民初1345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利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疆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本金17万元,自2014年9月13日起;本金1万元,自2017年8月14日起。均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王海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孙利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