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6********6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2民初7479号
案号
(2021)赣0702执6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钟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美归还借款187967.77元;二、由被告钟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以尚欠借款18796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或原告还清案涉银行贷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谢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保全费1478.3元,共计3544.8元,由被告钟志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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