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峰峰天鹏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159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6民初580号
案号
(2021)冀0406执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峰峰天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玉根货款880922元;被告邯郸市峰峰天鹏贸易有限公司以88092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向原告胡玉根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9元,由被告邯郸市峰峰天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田小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6054037159M
登记机关
邯郸市峰峰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邯郸市峰峰矿区轻工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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