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7********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27民初1332号
案号
(2021)陕0327执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张红军贷款本金17万元;二、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红军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贷款利息118473.48元;三、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从2019年3月2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7万元、2019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3日按月利率8.94‰计算,从2020年8月4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516‰计算);四、由闫安宁对上述一、二、三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张红军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除被告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已付的11.5万元外,其余173473.48元以及上述三、四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张红军负担757元,被告闫安宁及被告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2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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