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代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0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3民初281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9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代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丽娜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二、代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丽娜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代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