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1695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路平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108万元(2020年4月2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路平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35万元(2020年4月2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三、杜国华、王立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路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765元,由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杜国华、王立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