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2030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3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养明劳务费25270元并承担以25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原告预缴,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国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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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