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202********7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4463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诉调中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超欠原告夏芳宁借款20000元及利息1172元(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共计137天),扣减被告支付的5000元,剩余欠款16172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则视为全部债权已到期,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偿还本息16172元及后期利息(以本金16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胡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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