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乌鲁木齐德银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747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浩宏嘉和生态畜牧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德银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斌共同向原告刘义江、余静支付投资款198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96000元及利息17820元(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合计41382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94000元及利息40095元(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合计634095元;于2020年4月30前支付495000元及利息48262.5元(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543262.5元;于2020年9月30前支付495000元及利息66825元(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合计561825元。二、被告新疆浩宏嘉和生态畜牧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德银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斌共同向原告刘义江、余静支付利息132840元(以1980000元为本金截止到2019年3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100000元、交通费1332元、住宿费716元,合计234888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三、如被告新疆浩宏嘉和生态畜牧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德银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斌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刘义江、余静可提前全额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及实际付款之日止应产生的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3402元(已收11701元),减半收取11701元,邮寄送达费150元,由被告新疆浩宏嘉和生态畜牧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德银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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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259590283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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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C座19层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