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庆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8********7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8民初700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1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召辉货款95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刘召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被告刘庆武承担894元,原告刘召辉承担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