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4民初1667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丁焕山、张素芳支付的医疗费用15000元,由被告丁学军、丁学亮、丁丽红、丁丽敏、丁丽叶各支付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丁焕山、张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丁学军、丁学亮、丁丽红、丁丽敏、丁丽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