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春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2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6民初1330号 |
案号 |
(2021)冀0406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春兵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小峰各项经济损失58,448元。二、驳回原告常小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常小峰负担443元,被告毕春兵负担6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