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7********3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7民初3467号 |
案号 |
(2021)鄂1127执1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杨世康诉黄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10月8日该院作出(2021)鄂1127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向杨世康以37376元为基敬,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支付利息损失,其金频为人民币3182.5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元由黄鑫承担。上迷金钱给付义务黄鑫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21年11月11日该判决生效,时至今日黄鑫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此黄鑫向杨世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以人民币373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执行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栽至2021年11月26日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为人民币32.70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黄鑫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杨世康的合法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