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1********5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303民初1813号
案号
(2021)辽1303执1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段树丰、姚青春偿还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房信用社贷款本金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段树丰、姚青春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房信用社利息、罚息(扣除已付利息114,39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许国营、白静、石琪、朝阳市新星机械厂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段树丰、姚青春负担。许国营、白静、石琪、朝阳市新星机械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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