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民初7号 |
案号 |
(2021)桂1202执1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志海、韦谦、韦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韦俊蒙借款本金16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6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志海、韦谦、韦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韦俊蒙支付律师代理费541855元;三、被告河池市宜州区联顺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