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01********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民初7号
案号
(2021)桂1202执1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志海、韦谦、韦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韦俊蒙借款本金16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6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志海、韦谦、韦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韦俊蒙支付律师代理费541855元;三、被告河池市宜州区联顺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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