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11********8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011民初214号
案号
(2021)川1011执2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李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宋旭阳偿还借款本金168,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8,60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1月8日起按2021年1月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诉讼费29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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