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唐霞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4********734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2民终1301号 | 
| 案号 | (2021)辽1204执恢4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中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铁清大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8133954.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计算每次分期款项的违约金;计算期限为从合同约定的该期付款之日起至该期款项结清之日止);二、被告沈阳中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忠、吴惠钢、唐霞、孙建彝、郭岩、于源源、丁超、张金龙、李洪霜、刘悦、刘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阜新铁清大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沈阳中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685元,由原告阜新铁清大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948元,由被告沈阳中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中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忠、吴惠钢、唐霞、孙建彝、郭岩、于源源、丁超、张金龙、李洪霜、刘悦、刘杨共同负担73737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