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洪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31********4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8民初3181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2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洪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杜刘固村聪聪家电门市空调款266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杜刘固村聪聪家电门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保全申请费300元,共计538元,由被告唐洪彬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交付,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