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雷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5********4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305民初1287号
案号
(2021)鲁0305执2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305民初1287号原告:刘英,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71****5923,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造台路石鼓生活区****。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城农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雷鸣。被告:徐雷鸣,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051981****4312,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生活区****。原告刘英诉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徐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徐雷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00000元和利息36000元,(暂计息至2021年1月20日,实际数额至被告清还之日)共计336000元。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期两个月,2020年12月11日合同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款。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徐雷鸣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款协议一份,转账记录一份,收款收据一份,证明两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相应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为有效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原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2日,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期两个月(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月息3%。2021年1月5日,被告徐雷鸣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并注明2021年1月20日以前还本付息。合同约定的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未归还,被告徐雷鸣为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未归还借款,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原被告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经济损失应调整为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英借款本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英经济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与上述款项同时付清。三、被告徐雷鸣对上述一、二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诉讼保全费2200元,由被告中农粮仓储(山东)有限公司、徐雷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于洪美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王梦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