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3民初1163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谢军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艳晖借款本金845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8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845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